也说“偷拍”与“隐私”
作者:陈滇宝 单位:常州竞业调查公司
上个月,国内一家顶级媒体做了个专题节目,邀请一些知名人士来讨论时下较为热门的个人隐私问题,其中的话题必然也离不开“偷拍”。
“偷拍”
公众心目中的“偷拍”就是未经他人允许的拍摄,关键在于一个“偷”字,表明是未经他人允许或是违背他人意愿的。这是一种泛偷拍的概念,与法律层面对偷拍的界定相去甚远。
如果以此概念来理解的话,那么有人拍了章子怡与洋人男友在观看体育比赛的照片,因为未经本人同意也就自然应该称之为“偷拍”?人们外出旅行都爱拍照留念,而旅游景点所拍的照片大多会有他人的身影,那么这就自然也应该称为“偷拍”?公共场所、道路、银行、小区的监控录像,也将因为未经他人同意而被称之为“偷拍”?任何长距离、大范围的拍摄,也将因为未经他人同意而称之为“偷拍”?那么任何国家、任何目的、任何一次航拍和卫星拍摄,也都将被称之为“偷拍”?新闻记者对于社会不良行为的暗访,也当然地应该称之为“偷拍”?任何一次公共场合无法一一征得同意的新闻拍摄,也将被称之为为“偷拍”?
“隐私”
大多数公众认为,关于个人的不想让人知道的任何东西都属于个人隐私范畴,同样被人“偷拍”的就一定是个人隐私,这也是泛个人隐私的概念。
如果以此概念来理解的话,那么章子怡以及所有名人明星,也就应该状告那些偷拍行踪的娱乐记者。无良小人也就可以在旅游景点守株待兔,一旦发现有人拍照时拍摄到了自己,就能以侵犯隐私为由提出交涉并要求赔偿。公共场所、道路、银行、小区也将开始面临侵犯个人隐私的无休止的索赔诉讼。大范围、长距离的拍摄为了避免偷拍的嫌疑,也就应该要派出一支军队带了武器来清场。任何目的航拍或卫星拍摄,也将因为永远无法一一征得同意而不得不放弃。记者对于相关新闻线索的暗访,也就因为涉及个人隐私而只能作罢。任何一则新闻的拍摄为避免偷拍的麻烦,都不得不被要求在摄影棚内由导演执导拍摄。
同样的卖淫嫖娼、吸毒走私、偷窃抢夺等违法犯罪行为,以及非法同居、欺诈赖债、坑蒙拐骗等也都成了个人隐私。这是唯恐社会不乱的一种错误导向。
对偷拍和隐私的正确界定
偷拍的概念应该只是界定为,对涉及合法个人隐私、非公共场所、禁止拍摄区域等实施的拍摄行为以内。
那么个人隐私又如何理解呢?应该是指那些不愿意认人知道,并且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个人行为或信息。对于一些违法或是违背社会公德的所谓隐私,则明确应该排除在个人隐私范围之外。否则的话,举报犯罪或是暗访曝光遣责有违公德行为的善举,也将因为侵犯个人隐私而可能面临起诉和索赔。这与个人隐私的界定以及国际公认个人隐私的立法初衷是完全相违背的。
所以,对于偷拍的界定就应该仅仅限于,对非公共场所的个人空间或禁止拍摄区域所实施拍摄行为的范围之内。
媒体对于泛偷拍和泛个人隐私的过多宣传,以及社会公众对泛偷拍和泛个人隐私的理解及认同,是有害并且有违法律公正和社会公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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